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行政处罚罚没款催告书
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:
我局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(〔2024〕2号)决定对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处以100万元罚款。该处罚决定书已送达生效,但你公司至今未按规定缴纳罚款。
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罚款催告书,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,即视为送达。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缴清罚没款。罚款汇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(开户银行: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,账号:7111010189800000162),并将汇款凭证传真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备案(传真:0571-88473344)。逾期不缴,我局将依照《行政强制法》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,并将申请执行的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。你公司对本催告书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。
浙江证监局
2024年9月2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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